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保险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保险中心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刘青海与偃师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段**与汝阳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史**、任*等与洛宁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偃师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赵**等与孟津县国土资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洛阳**限公司与洛阳市水务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偃师**险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偃师**险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偃师**险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