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阳**限公司与洛阳市水务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限公司因水利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涧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对本案进行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洛阳**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洛阳**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