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限公司因水利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涧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对本案进行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洛阳**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洛阳**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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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偃师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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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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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诉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