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保险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对被告**保险中心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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