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舞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中,原告张**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所诉的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张**撤回诉讼。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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