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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诉被告叶县城关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范**以被告在诉讼期间作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在诉讼期间作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范**撤回诉讼。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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