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夏**诉被告舞钢市杨庄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夏**诉被告舞钢市杨庄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予受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该案属于民事管辖范围,法院已经立案,故依法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夏**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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