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夏**诉被告舞钢市杨庄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予受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该案属于民事管辖范围,法院已经立案,故依法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夏**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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