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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为惠与安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国为惠诉被告安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国为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国为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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