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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安阳宏途**责任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聚诉被告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安阳宏途**责任公司工伤确认一案中,原告刘*聚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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