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聚诉被告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安阳宏途**责任公司工伤确认一案中,原告刘*聚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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