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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安阳**保险中心侵权赔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安阳**保险中心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牛**、被告安阳**保险中心法定代表人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以为妥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行政诉权,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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