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贾**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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