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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诉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贾**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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