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诉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注销驾驶执照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注销驾驶执照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