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注销驾驶执照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张**要求安阳市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高*与林州**理局房屋权属登记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宋某某诉安阳市监狱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张金文诉林州**办公室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安阳市**有限公司与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袁**劳动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贾**诉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魏某某诉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程*诉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阳市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阳市**管理局、安阳市龙安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某某诉安阳**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娄某某诉安阳**土资源局、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