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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诉安阳市监狱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安**监狱其他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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