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申请被告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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