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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伟诉安阳市**北关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伟诉被告安阳市**北关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于2015年9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2015年9月6日,原告以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军伟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军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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