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诉安阳县水冶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成诉被告安阳县水冶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成于2015年9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