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蔡**诉被告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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