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安阳市**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诉被告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