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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申请立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收到起诉人张**的起诉状,6月24日向其送达诉讼材料补正通知书,起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8日、2月3日,起诉人向安阳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违法案件挂牌督办,但安阳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职责是行政不作为。现起诉人要求安阳市国土资源局挂牌督办,并全面履行土地监察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张**要求安阳**源局挂牌督办履行监察职责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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