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收到起诉人汪**的起诉状,起诉要求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庄镇政府撤销招聘公告以及恢复其职务。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汪**要求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庄镇政府撤销招聘公告以及恢复其职务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也不是行政行为相对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汪**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