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要求被告文*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林州市石板岩乡桃花洞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桃花洞二组)诉林州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安阳**有限公司因要求确认与被告事故处理一大队超期扣车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号行政判决书
杨**诉安阳县水冶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安阳宏途**责任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汪**申请立案行政裁定书
行政赔偿判决书
原告武**不服被告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滑县城关镇东关村第三村民小组乡政府土地行政处理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国为惠与安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申请立案行政裁定书
韩**与安阳市**峰分局信息公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