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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秦**要求确认被告安阳县善应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秦**要求确认被告安阳县善应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秦**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安阳县善应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秦**以欲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权益为由,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行政诉权,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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