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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诉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阳市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阳市**管理局、安阳市龙安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诉被告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阳市**管理局、安阳市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安阳市龙安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履行办理退休手续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程*以被告已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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