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安阳市蓝**责任公司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一案中,因安阳市**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阳**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张**要求安阳市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高*与林州**理局房屋权属登记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宋某某诉安阳市监狱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张金文诉林州**办公室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某某诉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注销驾驶执照一审行政裁定书
贾**诉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魏某某诉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程*诉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阳市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阳市**管理局、安阳市龙安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某某诉安阳**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娄某某诉安阳**土资源局、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