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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安阳市蓝**责任公司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安阳市蓝**责任公司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一案中,因安阳市**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阳**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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