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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限公司诉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阳**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案件,原告向安阳**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4月22日安阳**民法院作出(2014)安中行辖第4号、(2014)安中行辖第5号裁定书,裁定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两起案件移交我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9日受理后,于当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由于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征收决定的附件,因此,本院合并审理。2014年5月26日因原告提出级别管辖异议及追加其他被征收人等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中止审理。2014年12月11日恢复本案审理,于2014年12月1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殷**、赵**,被告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许**、张**到庭参加诉讼。经河南**民法院(2015)豫法行复字第138、147号批复同意延长审理期限9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安阳**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安阳**限责任公司在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1号拥有合法房地产一处,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为证。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制作日期,无法核实其系何时制作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采取简单多数的投票方式选择,应首先协商选定,协商不定的才可进行投票或抽签方式。征收补偿方案直接规定了非住宅的补偿价格标准,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公平补偿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评定,也严重背离房屋的市场价值。没有向原告提供详细、确定的就近安置方案,这直接剥夺了原告依法安置的权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房屋装修补偿、房屋附属物设施补偿直接规定标准,背离市场评估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评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助的计算仅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平方米200元,应按市场评估的标准结合假设就近回迁从征收决定至回迁房屋交付使用此期限的停产停业补助。原告房屋在法定建筑年龄范围内,既不属于危旧房,且此房屋所处位置为安阳市最繁华地段,基础设施先进齐全。所以被告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以旧城改建为由,显然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综上,原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安阳新**限责任公司位于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2、安阳新**限责任公司位于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1号的土地使用权证;3、北**(2012)35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东方红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及附件东方红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4、安*复决(2012)96号安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辩称

被告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辩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关区人民政府具有作出征收决定的法定权利。本次征收是为了旧城区改,符合公共利益,于法有据。本次征收范围内包括除了原告房屋外,尚有东**影院、郊委院、东方红影院居民楼等多家单位房屋、居民住宅。东**影院、政协院、粮店院、郊委院4个院整体设施落后,房屋年代较久,尤其是东方红影院,早已因火化为平地,严重影响了安阳市的整体城市形象。原告被征收房屋建成已有近50年历史,该房屋作为安阳市中心地段的重要商业点,就连广大顾客前往购物必备的停车场也没有。东方红片区改造已经安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一致通过,列入安阳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同样,该改造项目也列入北关区十二五规划及年度计划。本次征收在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公共利益规定的前提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登记并公布,依法制定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该方案进行了论证并公布。同时通过座谈会、征收意见稿等多种形式多次征求公众意见,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收集、整理、修改、公布。同时依法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交政府常委会议讨论。综上,被告机关作出《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东方红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东方红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已经安阳市人民政府复议,复议结果为维持北关区征收决定及附件补偿安置方案。被告向**提交的证据有:1、影视资料;2、安*(2008)69号安阳市人民政府文件;3、安建总办(2010)11号安阳市推进城市建设三年计划总指挥部办公室文件;4、关于安阳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1年计划(草稿)的报告;5、政府工作报告;6、安*(2011)16号安阳市人民政府文件;7、安阳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8、安*文(2011)197号安阳市人民政府文件;9、安阳市中心城区建设和经济发展行动计划及其附件安阳市中心城区建设和经济发展行动计划2011年实施方案;10、安阳市北关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11、政府工作报告;12、证明;13、安阳市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与布局控制图;14、安阳市DB3-4-9-1地块(红旗路与解放大道交叉口东北角)控制性详细规划;15、关于对东方红片区居民入户调查、登记、公布资料;16、关于对《东方红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及其附件东方红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17、关于《东方红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的证明;18、征收补偿方案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等资料;19、征求意见反馈汇总公布等资料;20、东方红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征求意见汇总反馈情况等;21、东方红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等资料;22、东方红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材料;2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37次);24、北**(2012)35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东方红片区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及其附件东方红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5、2012年5月7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东方红片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26、东方红片区改造评估资料及安阳新**限责任公司拒不参加评估机构选定会议等材料。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评议,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3、4、被告提交的证据取得程序和收集方法合法,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2与原件核对无误,本院对其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根据上述证据,经审理查明,《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旧城改造的意见》(安*(2008)69号)第二条将本市建成区国有土地建设年代久远,建筑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基础设施不配套、影响城市功能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纳入旧城改造范围。《安阳市推进城市建设三年计划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同意东方红片区开发改造建设等项目列入城建三年计划的批复》(安*总办(2010)11号)将东方红片区开发改造建设正式列入城建三年计划。2010年5月24日,安阳市政府作出《关于对安阳市DB3-4-9-1地块(东方红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安*文(2010)133号),对位于安阳市红旗路与解放大道交叉口东北角的地块进行规划。经安**人大十二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安阳市政府于2011年5月9日下发《关于印发安阳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通知》(安*(2011)16号),该年度计划将东方红片区改造列入“加快安阳城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011年6月30日,安阳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拟定《东方红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将北关区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2011年7月1日至7月31日,北关区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并对征求意见进行了反馈。随后,北关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修改并再次公布。

2011年6月9日,包括新**公司在内的六个单位参加了北关区有关部门组织的评估机构商讨会议,未达成一致意见。2011年7月6日,市中医院、北**政局、东**剧院、金**公司等四家单位参加了“推荐房屋征收评估单位”会议,会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定豫建房地产评估机构**公司为评估机构。

2011年9月17日、9月19日,安阳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分别召开了东方红片区改造征收方案听证会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2011年10月18日,安阳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关于对东方红片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安**(2011)1号)。2012年4月16日,安阳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关于撤销〈东方红片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决定》(安**(2012)2号),撤销了安**(2011)1号征收决定。

2012年4月28日,安阳市北关区政府作出北**(2012)35号征收决定,附件含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该征收范围为,东起原金博市场西墙,西到红旗路,南至解放路,北到灯塔路。涉及居民约116户,单位8家,征收房屋总面积约65000平方米。同时,还规定了征收补偿方案范围。2012年5月7日,北关区政府在《安阳日报》公布了北**(2012)35号征收决定,并向新**公司邮寄送达了北**(2012)35号征收决定。安阳新**公司不服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向安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安阳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3日作出安政复决(2012)9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安阳市北关区政府作出的《关于对东方红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决定》北**(2012)35号)及附件《东方红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被告具有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与补偿安置方案的职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中第五项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该建的需要。”《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旧城改造的意见》(安*(2008)69号)第二条规定,本市建成区国有土地上建设年代久远、建筑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基础设施不配套、影响城市功能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纳入旧城改造范围。本案中,安阳市人民政府对东方红片区进行了整体规划,该区域内整体设施落后,房屋年代久远。东方红片区改造被列入安阳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安阳市三年城建计划。因此,被告的征收行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被告在作出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前,有关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了入户调查,并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后,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再次公示,召开了座谈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选定评估机构等工作,作出征收决定后及时进行了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室内装饰装修、附属物实施、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搬运费等按照有关规定补偿,对补偿价格有异议的可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综上,被告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东方红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北**(2010)35号)及附件《东方红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安阳**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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