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索春法、肖**、高**、牛**、邢**、吴**、张**、王*、刘**、岳**、燕**、张**、王**、张**与鹤壁**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索春法、肖**、高**、牛**、邢**、吴**、张**、王*、刘**、岳**、燕**、张**、王**、张**诉被告鹤壁**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十四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索春法、肖**、高**、牛**、邢**、吴**、张**、王*、刘**、岳**、燕**、张**、王**、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索春法、肖**、高**、牛**、邢**、吴**、张**、王*、刘**、岳**、燕**、张**、王**、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索春法、肖**、高**、牛**、邢**、吴**、张**、王*、刘**、岳**、燕**、张**、王**、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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