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马**、李**诉被告浚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三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马**、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马**、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马**、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程**与鹤壁市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班*因与鹤壁市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索春法、肖**、高**、牛**、邢**、吴**、张**、王*、刘**、岳**、燕**、张**、王**、张**与鹤壁**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马**、李**与浚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浚县**限公司因要求确认浚县人民政府、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违法及行政赔偿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鹤壁**限公司诉被告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鹤壁**限公司与被告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不服淇县房产管理局行政注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