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马**、李**与浚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马**、李**诉被告浚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三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马**、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马**、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马**、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