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不服淇县房产管理局行政注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不服被告淇**管理局行政注销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请书写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请书写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