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鹤壁市公安局金山分局、鹤壁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8日4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鹤壁市公安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鹤壁市公安局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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