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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新乡**民政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一审原告吴*萱诉一审被告新乡市卫滨区民政局、一审第三人朱**、吴**确认婚姻登记违法一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红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上诉人新乡市卫滨区民政局、吴*萱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红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

审判员刘**

审判员郭**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明**

河南省**民法院函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你院审理的吴**诉新乡**民政局、朱**、吴**确认婚姻登记违法一案,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你院审理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现将本案发回,请你院在重审时考虑以下问题:

根据《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的规定,李**在本案一审诉讼中作为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但是,李**不但在庭审过程中旁听了案件审理,而且还作为民政局的代理人参加了案件的诉讼程序。你院在诉讼中允许李**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又允许李**作为民政局代理人参加诉讼,这种情况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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