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有限公司(简称科**司)诉被告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处罚一案,原告科**司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科**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