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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平诉延津**管理局确认工商行政变更登记违法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一审原告季*平诉一审被告延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审第三人靳**确认工商行政变更登记违法一案,原**民法院作出(2015)原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上诉人季*平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原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

审判员刘**

审判员郭**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明**

河南省**民法院函

原阳县人民法院:

你院审理的季腊平诉延津**管理局(简称延津县工商局)、靳**确认工商行政变更登记违法一案,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你院审理中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问题,现将本案发回,请你院在重审时考虑以下问题:

1、一审卷宗,季**的起诉状是复印件(影印件),难以辨别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种情况应视为一审裁定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2、一审卷宗,季**委托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景前作为诉讼代理人,但是授权委托书是复印件(影印件),因为复印件无效,所以应当认为季**委托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景前的委托代理关系不成立,钟景前无权参加季**案件的一审诉讼活动,钟景前作为季**委托代理人参加的一审庭审活动不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情况应视为一审裁定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3、一审卷宗,缺少延**商局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仅有的1份证明是中共延**商局党组出具的,而且是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情况应视为一审裁定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4、一审卷宗,缺少一审第三人靳**的身份证明,理论上认为难以确定靳**的身份,这种情况应视为一审裁定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5、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原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中季**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延**商局2012年8月作出的新乡市**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季**变更为靳**的登记行为。

2014年10月31日季腊*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延**商局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延**商局在一定期限内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恢复变更为季腊*。

季**2次提起行政诉讼,从诉讼请求的文字表述可以看出,2次诉讼请求的实质是不一样的。第1次起诉的诉讼请求是针对延**商局2012年8月作出的新乡市**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季**变更为靳**的登记行为,而第2次季**起诉的诉讼请求针对是延**商局对季**2013年10月向延**商局申请要求恢复季**为法定代表人的行政不作为行为确认为违法的请求。一审法院没有甄别季**2次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之间的区别,而认为季**是重复起诉,这种情况属于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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