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新乡市公安局撤销行政决定书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曹**与获嘉县林业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梁**卫辉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季*平诉延津**管理局确认工商行政变更登记违法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游**、李**与被告新乡市牧野区城乡建设局撤销备案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新乡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牧野分局工商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新乡**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牧野分局工商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乡**有限公司与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新乡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