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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新乡市公安局撤销行政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新乡市公安局撤销行政决定书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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