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游**、李**与被告新乡市牧野区城乡建设局撤销备案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游**、李**等三人诉被告新乡市牧野区城乡建设局撤销备案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游**、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游**、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游**、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游**、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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