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游**、李**等三人诉被告新乡市牧野区城乡建设局撤销备案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游**、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游**、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游**、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游**、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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