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新乡**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牧野分局工商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牧野分局工商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乡**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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