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等四原告诉被告新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于*等四原告诉被告新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等四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于军等四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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