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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新乡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周**不服新乡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新乡县公安局做出的新县公(合)行罚决字(2015)0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新乡市公安局做出的新公复决字(2015)0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新乡县公安局、新乡市公安局及第三人赵**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以事情已经过去,不想再继续纠缠,同时工作太忙,也没有时间打官司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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