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宪诉被告新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经协商被告新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将原告李*宪要求公开的信息,公开给原告李*宪。为此,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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