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与新乡县翟坡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郝**诉被告新乡县翟坡镇人民政府,要求翟坡镇人民政府,公开宣布郝九岭没有资格当选村委会主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诉被告新乡县翟坡镇人民政府,要求被告公开宣布郝九岭没有资格当选村委会主任一案,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郝**的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郝**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付本,上诉于新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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