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新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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