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新乡**护局、新乡市政府环保处罚一案,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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