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新乡**护局、新乡市人民政府环保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新乡**护局、新乡市政府环保处罚一案,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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