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杨**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九日
曹**与获嘉县林业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新乡市公安局撤销行政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季*平诉延津**管理局确认工商行政变更登记违法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游**、李**与被告新乡市牧野区城乡建设局撤销备案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限公司与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高三成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新乡**有限公司与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新乡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于*等四原告诉被告新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