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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限公司与新乡**护局、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一审原告新乡**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司)诉一审被告新乡市环境保护局、一审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环保处罚一案,新乡**民法院作出(2015)牧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上诉人新**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上**亚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新乡**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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