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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长垣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长垣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中国建**限公司长垣支行履行土地行政职责一案,原告张*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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