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淇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书写有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诉状书写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吴**与新乡**民政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鹤壁市公安局、鹤壁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治安管理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袁**与淇县人民政府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左**不服被告滑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请求淇县民政局给付核辐射补助金一审一审行政裁定书
段玉景与辉县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长垣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陆**与新乡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