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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淇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一案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淇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书写有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诉状书写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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