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因请求被告淇县民政局给付核辐射补助金等,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登记立案。2015年5月29日,鹤壁**民法院制定《关于实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规定》。根据该规定,对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淇县人民法院负责管辖诉鹤山区行政机关及乡、镇政府作被告的案件,浚县人民法院负责管辖诉淇县行政机关及乡、镇政府作被告的案件;2015年5月4日之后开始受理的行政案件按照该规定确定的管辖分工,相互移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淇县行政机关及乡、镇政府作被告的行政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