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鹤壁**限公司诉被告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鹤**限公司诉被告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鹤壁朝歌**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