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鹤**限公司诉被告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鹤壁朝歌**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浚县**限公司因要求确认浚县人民政府、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违法及行政赔偿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班*因与鹤壁市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索春法、肖**、高**、牛**、邢**、吴**、张**、王*、刘**、岳**、燕**、张**、王**、张**与鹤壁**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马**、李**与浚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鹤壁市公安局、鹤壁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治安管理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袁**与淇县人民政府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左**不服被告滑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请求淇县民政局给付核辐射补助金一审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淇县西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