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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淇县西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淇县西岗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登记立案。2015年5月29日,鹤壁**民法院制定《关于实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规定》。根据该规定,对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淇县人民法院负责管辖诉鹤山区行政机关及乡、镇政府作被告的案件,浚县人民法院负责管辖诉淇县行政机关及乡、镇政府作被告的案件;2015年5月4日之后开始受理的行政案件按照该规定确定的管辖分工,相互移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淇县行政机关及乡、镇政府作被告的行政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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