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限公司因要求确认被告浚县人民政府、被告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浚县**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浚**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浚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浚**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