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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限公司因要求确认浚县人民政府、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违法及行政赔偿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限公司因要求确认被告浚县人民政府、被告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浚县**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浚**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浚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浚**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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