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孟州市人民政府、孟州**办事处要求撤销2013年9月10日孟州市城区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综合执法领导小组以及孟州**办事处共同向李**作出的《通知》一案中,孟州市城区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综合执法领导小组以及孟州**办事处将上述《通知》予以撤销,原告李**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孟**办事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