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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张**、董**不依法履行职责及行政决定无效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不服被告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张**、董**不依法履行职责及要求确认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作出的焦冯公(侦)撤案字(2014)000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无效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7月22日以错列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董**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董**的起诉,是原告黄**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张**、董**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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